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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熟示范区出口产品质量分析制度

为加强示范区出口产品质量分析工作,有效发挥质量分析结果应用,为地方政府和有关质量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,特制定本制度。

1.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日常出口产品检验监管情况、监督抽查情况、实验室检测情况,国外通报、召回、退货信息,至少每半年对示范区出口产品的质量状况、趋势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,查找存在问题,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,形成示范区出口产品质量分析报告,报地方政府。全年一次形成质量分析报告,报江苏检验检疫局。

2.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监督抽查发现的,或国外通报、退货调查发现的,示范区某产品可能出现的系统性、区域性质量安全隐患或风险,适时组织技术专家进行分析,并形成质量专报,报地方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,视情也可对外发布。

3.领导小组根据示范区出口产品质量总体水平,以及质量现状和趋势,必要时,负责适时组织示范区质量分析会,研究提出质量提升措施或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
4.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质量改进措施建议,或质量提升措施计划,研究制定细化措施,并组织实施。